男子持砍刀与女子发生关系 不构成强奸?
葛绍山
资深刑辩律师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案情
2022年4月25日零时许,女子陈某在与他人赌博时无现金支付,便来到某酒店房间跟男子郑某谈借钱的事情,谈妥借钱事宜后,陈某上卫生间方便。陈某从卫生间出来时竟看见郑某手里拿着砍刀。陈某见状欲离开房间,郑某就对她讲:我不会白帮你做事的。随后郑某抱住陈某,将她压在床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害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郑某认为自己并非强奸,因为当时虽然拿着砍刀,但并没有进行威胁,同时陈某也没有反抗。
而且从现场勘察来看,没有发现陈某反抗、拒绝的迹象,在当时的环境下,酒店入住客人很多,不同于人迹罕至的区域,陈某没有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陈某有多种摆脱不利局面的方式如大声呼喊等,但被害人陈某怠于行使,应认定为自愿与被告人进行性交。
方弘:判断男子郑某到底构不构成强奸罪,您认为关键在于什么呢?
葛绍山律师:关键还是在于郑某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违背了陈某的意志,违背妇女意志背后的客观原因。这是我们要进行一个深入分析定罪的关键所在。
方弘:怎么来判断女方到底是不是自愿?
葛绍山律师:判断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的关键就是要综合全案的证据来评判和论证陈某是否是自愿行为。如果陈某是自愿与郑某发生性关系的,就根本不需要刑法来评价。
方弘:这个案件怎么来判断?具体的细节不太清楚。因为案发当时只有两个当事人,可以确定的是男子郑某手里是拿着砍刀的。陈某看到他拿着砍刀,虽然没有反抗,还跟郑某发生了关系。但是,有可能她是害怕郑某拿着砍刀对她做出什么事情来。当然,还有一部分人会觉得既然女方没有反抗,而且在当时的环境下,是在酒店,在酒店里的人很多,如果女方大喊,也是表示有反抗的行为。所以,有人就推测她是否是因为借到了钱,委曲求全跟对方发生了关系。这个案件中,男子郑某到底构不构成强奸罪,也产生了一些争议。您认为女子陈某当时到底是不是因为受胁迫还是自愿跟郑某发生关系呢?
葛绍山律师:能否认定强奸罪,并不单单取决于妇女事后单一的陈述或者态度。毕竟这样一个主观的感受,他人很难真实准确的把握。这也就要求司法人员应当重点审查和分析妇女被迫发生性关系的时候的客观原因,否则,就会导致一种很恐怖的司法现象。即只要发生完关系之后,女方报警称不是自愿的,那么行为人就构成强奸。这是非常恐怖的。
结合现在披露的案情来看,本案是否属于胁迫性强奸?胁迫是指在当时或者将来对妇女造成某种不利的损害,引起女方的恐惧心理,进一步使其不敢反抗,从而达到奸淫的目的。
这一类型的强奸案中,判断被害人是否自愿,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还是应当建立在充分研阅全部的案卷材料基础上。就本案而言,关键在于郑某持砍刀的行为有没有造成陈某产生心理恐惧。这就需要结合郑某的供述与辩解和陈某的一些陈述内容进行判断,再综合其他的证据进行判断。比如,郑某对于手持砍刀的行为,能否做出一个符合一般常理的合理解释?
手持砍刀时,郑某有没有其他言语上或者动作上的威胁?同时在这期间,陈某有没有说言语上或者是轻微的动作上表示拒绝。如果陈某有拒绝的话,则需要进一步查明陈某在表达了拒绝之后,郑某是否还有相应的胁迫行为或者言语。
仅仅凭郑某所说的“不会白帮你做事”的这句话来判断的话,是无法排除陈某会基于拿到借款或者其他的心态,而同意与郑某发生关系的可能。
这些细节的审查有助于司法人员对于陈某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自愿做出理性的判断。当然,我们同样也要根据事后陈某的一些外在表现来进行判断,比如事后报警;报警时间是否及时以及陈某走出他们所在的房间后,在监控录像里面的反应异不异常;案发后陈某离开酒店,必然也会遇到酒店的相关的保洁前台等等这些工作人员,他们有没有察觉到陈某的异样等等。
一般来讲,像这种情况女方出房间第一时间是报警或者寻求朋友或者身边的人帮助等,这些均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女方对于这起事件的态度。
因此,在办理强奸案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得根据某一个情节来判断男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更不能偏信单方的言辞证据进行认定,还是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运用一些常识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进行甄别,去伪存真。
方弘:在您看来,就现有的报道内容是无法确定郑某到底是不是构成强奸罪的?
葛绍山律师:对,是的。
方弘:我想如果一个男人拿着一把砍刀在手里面,在这种情况下,我想无论是女人还是男人,都会感觉到危险即将来临。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基于这种恐惧跟男方发生了关系,也不能完全认定男方构成强奸罪?
葛绍山律师:郑某本身对于手持砍刀的行为,能不能做出符合我们一般人所能理解的或者符合常理的合理解释?如果郑某确实平时在自己居住的地方手里就喜欢把玩着砍刀或者在陈某去完洗手间出来之后,郑某虽然拿着砍刀,但是其表情动作各方面不足以让陈某产生一种心理上的恐惧。而且,郑某当时是讲了这样一句话,“我不会白帮你做事的”。随后,抱住陈某压在床上与其发生了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办法去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刑法在认定犯罪的时候,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必然只能是郑某构成强奸罪。但是,这里面也就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证据的要求,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定罪的证据也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了合理怀疑。
方弘:现有的情况可以确定的是,郑某当时拿着砍刀说了几句话后,两人发生了关系。在就只有这样的证据可以确定的情况下,认定郑某强奸也还是具有争议的?
葛绍山律师:对,是存有争议的。这就需要我们结合陈某事后的一些反应来看,以及陈某所表现出来的外在异样,如果能再明确上述行为的话,司法实践当中当然是可以认定郑某是构成强奸罪的。
方弘: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现有证据不能够认定郑某构成强奸,对女性的要求也非常高。因为,大部分的女性面对一个男人拿着砍刀,而且是在这样的一个密闭空间,还说是要跟其发生关系,有些女性胆子小,也就屈从了,但是其内心并不是愿意的。在这种情况下,女性要怎么来做,可能还需要一些专业性的指导,而显然在现实当中是不可能的?
葛绍山律师:对。之所以我刚刚提到不能排除其他的合理怀疑,是因为在现实的司法案例当中,很多女方会刻意夸大自己的恐惧心理状态或者达到了一种不知反抗的情况。因为,这确实也不能排除女方存在其他的一些目的的可能性。
对于认定强奸罪来讲,我们不能去纵容犯罪,但是同样也不能冤枉无辜。这本身也是刑法的两个不同的机制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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